万利士 (VAN HEES)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与供货条款
第一条 总则
下列销售与供货条款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报价、供货和销售。对于未来的商务关系,即使届时没有再次明确约定,本条款也同样适用。最晚在接受供货时,本条件即被视作被客户所接受。与本条件不符的、或客户附加的买卖条款无效,我们不接受与本条款有异的其他条款。
第二条 报价与缔结合同
本公司的报价不具备约束力。客户接受报价或下订单后,需得到本公司的书面确认才有效。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就约定所作的补充、更改以及附加约定。所有有关体积、重量以及其他供货数据的约定,只有在得到我们的明确书面确认后才具备约束力。
第三条 价格
价格以我们委托确认书中注明的价格为准,附加法律规定的营业税。若没有书面委托确认书,则以本公司供货之日有效的价格为准。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价格是指从本公司仓库出运的价格,包括普通包装。特殊包装费用另计,或以租赁计价。租赁的包装设备应当从计价之日起最晚三个月内完好归还,其运费由租赁者支付。
第四条 托运
货物交付托运的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客户承担。托运方式由本公司选定。若由于按照客户的特殊要求托运而造成额外费用,该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五条 付款
本公司的帐单须从帐单出具之日起,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若逾期不付,本公司有权对具备商人地位的客户从帐单到期之日起、对非商人客户从支付逾期之日起征收常规的银行利息。对普通消费者利息最低为高于德国联邦银行所设定利息的五个百分点、对企业最低为高于德国联邦银行所设定利息的八个百分点。本公司保留主张其他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但是,若实际产生的损害低于该损害赔偿要求,客户有权举证。只有被双方共同认可的、或经法院有效判决的债权才可被用于抵消或作为行使保留权的理由。若客户逾期不支付、或我们有理由对客户的偿付能力或贷款可信度产生怀疑,我们有权对客户就尚未履行的供货要求事先支付,并将源于与该客户之间的一切业务往来的支付请求权宣布立即到期,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在客户没有支付到期货款的情况下,我们暂时不履行我方的合同义务。若我们同意客户以支票付款,银行手续费由客户承担。
第六条 瑕疵投诉与瑕疵担保
客户应当在到货后就货物的质量及其适用性进行检查, 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试生产进行检查,否则货物即被视为被客户接受。所有通过目测可以鉴定的瑕疵、数量不足或供货错误须在到货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无论如何在投产之前,由客户书面通知我们。由于运输而产生的损坏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由此引起的所有与运输商相关的手续由客户办理。本公司只对合理的、并由客户在规定期限内投诉的瑕疵负责。我们对瑕疵承担的担保局限于补偿,至于是否是以排除瑕疵或是再次供货来进行补偿,由我们决定。如果补偿失败,客户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降价或退约。
凡是与货物瑕疵有关的损害,尤其是客户就瑕疵的后果所引起的、非存在于货物本身的损害,该赔偿请求权将按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被排除。
第七条 免责规定
所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别是针对并非存在于货物本身的损害,源于有损合同义务的行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一律被排除。
本规定不适用于由于雇主或负领导责任的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对由于违反合同主要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我们仅就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赔偿,除非损害是雇主或负领导责任的雇员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引起。此外,本免责条款也不适用于由于货物瑕疵而造成的人身损害或对个人使用之物件的损害。另外,若我们承诺质量保证或恶意隐瞒产品的某个缺陷,本免责条款也同样不适用。由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履行合同的辅助人员故意或过失违反义务的行为所造成的对生命、人身和健康的伤害,同样不在免责范围之列。
第八条 所有权的保留
为了保障我们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所产生的权利,我们保留所提供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的保留也广及到将我们的货物进行加工、混合和联结所生产的新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被视为生产商。如果我们的产品被客户与属于他人的产品进行加工、混合和联结,我们将按照被我们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在新产品中与其他货物成分的价值比例,获取相应的对新产品的共同所有权。对于一切通过销售被保留所有权之产品所获得的权利,客户现在就将该权利或价值相当于我们共同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给我们。只要客户同意并能够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我们允许该客户在正常商务往来中支配被我们保留了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的货物,并主张已经转让给我们的权利。就所有权担保转让、抵押或权利转让,包括权利出售,客户须事先征得我们的书面同意。若他人意欲支配属于我们的货物和权利,客户应当即刻通知我们。若被作为担保之产品的价值超过我们担保权价值的百分之十,我们将应客户的要求酌情决定。 主张所有权保留并不意味着退约。
第九条 信息保护
客户可以在履行合同和结帐的过程中,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将有关信息进行处理和储存。送货单和帐单即被视为德国联邦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段所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法律适用以及管辖法院
本交易条款以及与客户之间所有的业务往来均适用联邦德国之法律规定,以此,我们排除统一的国际商法对本条款的适用性。所有供货的合同履行地为我们相应的出货地,客户付款的履行地为德国瓦路夫 (Walluf), 邮编65396。若买方为商人,一切业务往来中产生的纠纷,管辖法院为德国威斯巴登 (Wiesbaden) 的初级或中级法院,邮编65815。无论是现在或将来,若本交易条款中某一条规定或某一个合同约定无效, 则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